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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4-05-06 浏览量: 

  威廉希尔官网版app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法制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法制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等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各行业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及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刑满释放和列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指导育才生态区司法所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承担我市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协调相关单位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根据《三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三亚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三委办〔2012〕8号)增加工作事项

  负责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的初审与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协调法律服务机构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关系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三亚考区的考试工作;负责三亚考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三亚考区考试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

  指导本市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将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三亚市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文体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24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5〕242号)

  牵头协调司法、公安、无线电监督管理、保密等部门统一部署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作弊活动及考试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考试期间防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安排专业车辆和人员,做好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突发疾病的诊治工作

  负责对保外就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与病情考察,并适时提出收监意见;负责及时对监狱拟提请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负责及时对刑释人员信息进行对接和反馈,负责对监狱移送的重点刑释人员办理交接,送归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狱呈报在监狱服刑需要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批准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并将罪犯移交社区矫正机关(市县司法局);负责及时录入刑释人员相关信息。

  负责对被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负责及时对监狱拟提请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负责及时对刑释人员信息进行对接和反馈,负责对监狱移送的重点刑释人员办理交接,送归家庭

  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罪犯减刑假释建议;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按期假释并发放假释证明书;负责及时录入刑释人员相关信息

  三亚市司法局负责拟定全市普法教育规划、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负责全市性普法教材(资料)的征订、编写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全市性普法工作调查研究,发现和培养典型,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承担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为切实做好法治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时,应当派检查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当场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

  三亚市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指导、监督各区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教育;组织实施各区监外执行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开展监外执行工作调查研究;组织监外执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时,组派检查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当场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负责行政许可类的公证员执业审批(包括公证员一般任职、公证员考核任职)的初审、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的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变更事项(包括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执业区域,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查处辖区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公证处和公证员。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3)三亚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组织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三亚市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

  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公证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

  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6.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亚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管理范围的,依法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指导,负责行政许可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审批(包括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执业核准、公职律师执业核准)的初审、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变更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变更执业区域,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查处辖区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3)三亚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组织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三亚市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的规定,予以处罚。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违反

  的规定,予以处罚。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亚市司法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管理范围的,依法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开展“6.26”、“12.4”等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并免费向群众发放各类普法资料;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构建公益普法平台;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移动多媒体、LED显示屏等媒体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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